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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讯息:权威解答!事关居民养老保险

姑苏晚报   2023-03-27 14:08:34

关于居民养老保险,很多市民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透彻,比如来自姑苏区的李大爷,他一直在姑苏区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十多年,现在已经快60岁了,是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应该怎样办理呢?

日前

苏州社保为大家讲解了


【资料图】

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知识

有需要的参保群众一定要收藏

▷ 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

2.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2021年12月1日前参加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女参保人员,仍按55周岁执行);

3.未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4.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2012年1月1日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2026年底前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应从2020年度起按年连续不间断缴费;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2027年1月1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至户籍所在地社区人社工作机构办理待遇核定申请手续,涉及以前年度补缴或补足15年缴费的,还应办理补缴费手续。上述待遇核定申请手续,也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请,需补缴费的,应办理补缴申请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

2.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核定其待遇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

3.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于每月15日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

▷ 注意事项

➢ 1.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应先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2.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 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参保登记、待遇核定业务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期间办理。每月8日至10日为结算期,暂停办理各项业务。

制图:陶开俭 于霏

语音:李婷

来源:苏州社保

编辑:小times 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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